家族信托撤销的情形
家族信托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撤销,其主要包括委托人撤销及债权人申请撤销两种情形。
(一)委托人撤销家族信托
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可以在家族信托文件中为自己保留一定的权利,以便根据将来的情况变化,在必要时撤销该信托。因此,委托人可以在家族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相应权利,行使家族信托撤销权。
(二)债权人申请撤销家族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后,信托财产则转移至受托人,并独立于委托人而存在,这势必造成委托人的偿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委托人因设立信托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或为了恶意逃避债务而设立信托转移财产,则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赋予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申请撤销信托的权利。有关债权人申请撤销信托情形,家族信托与一般信托并无太大差异。
英美法系下的规定
在英美法系中,债权人的申请撤销权并未直接在信托法中作出规定,而是主要通过破产法具体规定。按照信托法的一般法理,委托人一旦设立信托后,其债权人不能要求委托人用信托财产清偿债务。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该原则的僵化适用则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委托人为了逃避债务,在明知其债务清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致使其无法清偿债务。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如果属于以下两种情形,则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信托:一是委托人设立信托的行为属于低价交易;二是委托人意图欺诈债权人。对于第一种情形,我国香港地区《破产条例》也有类似规定: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后10年内破产的,该项信托对于破产财产管理人来说是无效的,除非信托受益人能够证明,在设立该项信托时,委托人无需该财产仍能够清偿当时的债务。
大陆法系下的规定
在大陆法系中,信托法通常会明确授权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撤销信托,以保护其自身权益。而债权人行使申请撤销权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委托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委托人设立信托前已经存在;二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信托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三是委托人依法向法院提出撤销信托申请。然而,在有些时候,信托的设立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尤其是家族信托的设立,非信托关系当事人及参与人士一般难以知晓信托设立情况,若仍需要债权人对其申请撤销信托的主张进行举证,则较为困难。对此,我国台湾地区《信托法》作出了专门规定:信托成立后六个月内,委托人或其遗产受破产宣告者,则推定设立信托的行为有害及债权。
家族信托撤销的效力
无论是被委托人自行撤销,还是被债权人申请撤销,只要家族信托被撤销,该信托行为自始无效。信托设立后发生的行为及事实均应依法撤销,信托财产应当归复为委托人的一般财产,受益人的受益权同样不复存在。但在信托关系中,受益人作为当事人之一,可能对委托人设立信托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无从知晓。对此,大陆法系信托法普遍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法院应债权人的申请撤销信托的,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在撤销信托之前已取得的信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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