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展公益信托应该完善哪些法律制度
1、完善公益信托审批制度。
明确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已经成为发展公益信托一项迫在眉睫的前提条件,建议由国务院尽快协调有关部门,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通过借鉴日本、美国和英国等公益信托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一套科学统一的公益信托审批制度。
2、建立并完善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制度。
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首先,监察人的资格。监察人是应为个人还是法律实体,还是二者兼可,对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法律实体,除了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其本身须处于良好的财务状况,更须具备良好的有关信托、会计和法律的专业素养,在实践中,如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监察人将会是较为妥当的选择。其次,监察人的权利。监察人的权利应包括知情权、查阅权和诉权。在公益信托成立之初,监察人可以查阅公益信托的审批、登记情况,对资金是否全部到位进行监督;在公益信托的运行过程中,监察人可以查阅账目和会计报表,对违法违规行为行使撤销权、异议权,对侵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等;在信托终止时,审查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具有是否通过该报告的决定权。如果受托人无视监察人的监察意见,监察人在受托人做出清算报告时就可以不予认可。由此让受托人对监察人负责。广义的监察权还应包括监察义务,比如善良管理人义务,监察人必须亲自履行监察职责,恪守职责,忠于信托目的,接受委托人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等信托法律关系人的监管。
3、制订相关税收优惠法规和加强监管。
如规定个人、法人设立公益信托可以免征部分所得税,并规定免征额占其年收入的比例等。同时,也要防止人们利用公益信托逃避税收监管。加拿大在这方面有过教训,如公司设立科研研究基金,有的不属于免税的部分,钱转一圈后又回到委托人手中。对此,要加强监控,如检查信托目的是否具有公益性、受益人是否存在,以及受益人是否已从中受益等。我国台湾地区对设立公益信托给予免税鼓励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台湾地区,设立公益信托与捐赠的意义相同,因此设立公益信托享受免税待遇。将个人的财产设立公益信托,或者将财产捐赠给公益信托,该信托财产无须课征赠与税,同时还可以将该赠与额列入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之内予以扣除。此外,还有很多国家对公益信托也是完全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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