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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义务对信托受托人有多重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02 14:44:13   发布人:xixi3   浏览次数:45
核心提示:信用义务对信托受托人有多重要信托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受托人的信用义务贯穿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前面,对受托人之职责中已就受信人责任

信用义务对信托受托人有多重要

信托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受托人的信用义务贯穿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

前面,对受托人之职责中已就受信人责任作出分析。该责任,应是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另外,“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四项义务中,“诚实”与“信用”,常被“诚信”所替代,更加说明二者的有机联系与互补。在此,对受托人之“受信人责任”与“诚实”义务紧系于“信用”义务方面的内容概括归纳并进行补充。具体体现在我国“信托法”相关条款中的有以下几点:

(1)受托人必须要作到遵法守约,在信托事务处理的全过程中,要兑现自己对委托人的承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守信行事(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2)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期如数对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见“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3)委托人确立的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直接信任,是直接信用关系。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是特别事由发生,受托人不应转移信用,使信用关系复杂化,更不能借此为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见“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4)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转移而来的信托财产以后,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如借机将信托财产转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当然属于背信弃义的行为(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

(5)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应依法守信,尽保密义务。这不仅要求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做到,而且,既使是变更受托人后的原受托人离任后也应做到(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信托受托人https://www.pixiuvip.com/subject/shoutuore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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