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义务对信托受托人有多重要
信托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一种特殊制度设计。受托人的信用义务贯穿于信托行为的全过程。
前面,对受托人之职责中已就受信人责任作出分析。该责任,应是受托人应尽的义务。另外,“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四项义务中,“诚实”与“信用”,常被“诚信”所替代,更加说明二者的有机联系与互补。在此,对受托人之“受信人责任”与“诚实”义务紧系于“信用”义务方面的内容概括归纳并进行补充。具体体现在我国“信托法”相关条款中的有以下几点:
(1)受托人必须要作到遵法守约,在信托事务处理的全过程中,要兑现自己对委托人的承诺,严格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守信行事(见“信托法"第二十五条);
(2)受托人必须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如期如数对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见“信托法”第三十四条);
(3)委托人确立的受托人,是出于对受托人的直接信任,是直接信用关系。因此,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是特别事由发生,受托人不应转移信用,使信用关系复杂化,更不能借此为第三人获得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见“信托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4)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转移而来的信托财产以后,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如借机将信托财产转为自己的固有财产,当然属于背信弃义的行为(见“信托法”第二十七条) ;
(5)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应依法守信,尽保密义务。这不仅要求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做到,而且,既使是变更受托人后的原受托人离任后也应做到(见“信托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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