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管理代理
信托机构提供的财产管理代理业务主要是指对不动产的管理代理业务,主要是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这种业务名目繁多,有长期的、有短期的,有的由机构直接代理,有的信托机构仅作为总代理人等,这里分别介绍各国的有关业务。
1.代理买卖地产的中间保管。在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国家才有此业务。土地购买者在款项不足时,可以先付半价给卖方,然后委托公司把地产地契过人信托机构户名,由信托机构暂代掌管。待买方价款付清时,信托机构将地产户名过到买主方户名。信托机构在这里起中间买卖作用。
2.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土地所有者建房筹款时,将地产过户给信托机构,委托信托机构代理发行不动产分有证,即把土地的一部分按照契约的规定面值、地点等从原地契中分割出来,让与别人所有,信托机构掌管全部地产的产权,原土地所有者通过交付给信托机构一定的租金,仍可使用全部土地,信托机构把租金作为投资报酬,转给不动产分有证的持有者。
3.筹集建房资金信托。有土地而缺建房资金的土地所有者,可以用土地作抵押,把作抵押的土地地契过人信托机构的户名,委托信托机构保管,土地所有者发行建房债券,筹集资金,信托机构作为债券基金担保物的保管者,负有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责任。
4.不动产的中介代理业务。它是指信托机构根据日本《住宅用地建筑物交易业法》的规定,充当住宅用地或建筑物的媒介和代理,以达成买卖、交换和借贷为业务内容的代理业务。媒介是指介人希望进行住宅用地或建筑物交易的委托人与当事人之间洽谈标的物的价格和其他交易上的条件,促使当事人之间签订契约,履行和确定买卖贷款结算等,通过从中协助以顺利达成不动产交易。“代理”是指在上述从中协助之外,按照委托人给予的权力,代替委托人与对方的当事者签订契约达成交易行为。
5.不动产分让代理业务。该业务是指由不动产业者经营的所建成的或建造的住宅用地、建筑物销售(分让)业务。信托机构(信托银行)根据委托以与不动产业者协作出售的形式参与此项分让业务,谓之不动产分让代理业务。
6.不动产鉴定代理业务。该业务是指信托机构( 或信托银行)以对财产进行综合管理和运用为使命进行不动产鉴定估价的代理业务。
此外,代理个人业务还有账户代理,退休金账户代理业务等信托百科https://www.pixiuvip.com/baike/